1990年北京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
1990年北京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
年鉴简介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以1990年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第四次人口普查。北京市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分三批编印:第一批是手工汇总资料;第二批是10%提前抽样机器汇总资料;本资料是第三批,即全部机器汇总资料。在本资料中,某些项目与以前编印的《北京市第四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和《北京市第四次人口普查10%提前抽样资料》稍有出入,如总人口机器汇总数与手工汇总数净差7人,这是国家规定允许出现的误差。凡表列数字与手工汇总数字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资料为准。根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这次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普查对象都在常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1.常住本县、市,户口在本县、市;2.常住本县、市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县、市;3.人住本县、市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4.人住本县、市,户口待定;5.原住本县、市,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普查对象不包括户口在本县、市,但已离开一年以上的人口。本资料共分上、下两册:上册包括人口简况、概要、人口城乡分布、民族、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行业六卷;下册包括婚姻、家庭、生育、死亡人口四卷。此外还附有:北京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室负责人名单。本资料表中的”地区别”均分列十八个区、县的数字。跨省市的行政单位,如隶属我市、地处天津市境内的市劳改局清河农场人口以及河北省境内的首钢迁安矿区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口都属于北京市人口,按规定已分别在我市的宣武区和石景山区进行普查登记。本资料中的”各种文化程度人口”,是指6周岁及6周岁以上的人口。未满6周岁的人口,即使上了学也不登记文化程度。表中的“大学本科”,是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包括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授课的广播电视大学、厂办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也包括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取得大学本科证书的人。表中的”大学专科”,是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包括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授课的广播电视大学、厂办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还包括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证书的人。表中的“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均包括毕业、肄业和在校生。本资料表中“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文盲、半文盲”的人口,是指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人口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口。为了反映我国市、镇人口现状,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采用两种口径进行汇总。按照我市行政区划状况,两种口径的划分标准是:第一口径:市人口为本市十个区的全部人口;镇人口为八个县所辖镇的全部人口;县人口为八个县所辖乡的人口。第二口径:市人口为本市十个区的全部人口;镇人口为八个县所辖镇内的居委会人口;县人口为八个县所辖镇内的村委会人口和所辖乡的人口。普查资料每一项目的填报、编码、计算机录入都是严格执行了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有关细则和规定,各项误差率均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普查登记、机器汇总工作的质量是好的。本资料所列数据为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最后数据。交叉分组的资料中存在个别不合理现象,是大规模普查难免的,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但不影响整个资料的质量。本资料表中的相对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表中“一”表示没有数字;“…”表示数值过小,在表中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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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条目列表目录(56篇)
第一栏
- 北京市人口分布图
- 7卷 婚姻
- 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
- 市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第二口径)
- 镇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第二口径)
- 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第二口径)
- 各职业大类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 8卷 家庭
- 各区、县家庭户的规模
- 各区、县家庭户类别
- 按户主民族分家庭户类别
- 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
- 市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第二口径)
- 镇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第二口径)
- 县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第二口径)
- 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的一人户
- 按户主的妻子年龄分的一对夫妇和子女、其他亲属、非亲属的家庭户状况
- 分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的家庭户户主人数
- 各区、县有0-34岁人口的户数
- 各区、县有老年人口的户数
- 9卷 生育
- 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
- 市按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
- 镇按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
- 县按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
- 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
- 市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第二口径)
- 镇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第二口径)
- 县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第二口径)
第二栏
- 按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
- 市按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
- 镇按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
- 县按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
- 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行业门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
- 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 市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
- 镇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
- 县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
- 按年龄、职业大类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 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 市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
- 镇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
- 县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
- 按年龄、职业大类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 15—64岁妇女按年龄、民族分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
- 10卷 死亡人口
- 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
- 市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第一口径)
- 市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第二口径)
- 镇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第一口径)
- 镇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第二口径)
- 县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第一口径)
- 县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第二口径)
- 附件一
- 北京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