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鉴简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盟第四次人口普查工
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具体指导,充
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1410名普查工作人员夜以继日地艰苦工
作,圆满地完成了人口普查登记汇总等项工作任务,经自治区检查验收,各项工作质量均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达到了高标准、高质量。
第四次全盟人口普查取得了质量高、内容丰富、数据翔实的资料,是耗费了很大的投入换来的宝
贵财富,对于了解盟情、旗情,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根据
计算机汇总的数据,编辑此资料,供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社会各界研究使用。
这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普查时采
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应当在本县(旗)普查登记的人口是:
一、常住本县(旗), 并已在本县(旗)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二、已在本县(旗)常住一年以上,但常住户口在外县、市的人;
三、在本县(旗)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 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住本县(旗), 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县(旗),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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