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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数
条目包含内容:1996年桂林经济社会统计年鉴_4—55 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数 国有单位;按隶属关系分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及县以下;农、林、牧、渔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全市;市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城镇及集体经济单位;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