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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公安机关受理、查处治安案件数
条目包含内容:2015年晋城统计年鉴_22-14 公安机关受理、查处治安案件数 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寻衅滋事;妨害公共安全;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铁路安全;违法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强迫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受理;查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执行职务;招摇撞骗;违反社团管理;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旅馆业管理;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谎报案情;违反监管规定;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拉客招嫖;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毒品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