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法规与规章,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气站点的建设工,(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寸限予以批准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二)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处理举报、投诉的,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处、热水器、沸水器、采,第九章附则,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月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工作,保,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供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政府批准,本条例。,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专项规划、设,规划,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批准。,用户有偿提供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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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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