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法规与规章,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年月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美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第一章总则,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核查、处理。,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督管理水平和效能,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第八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部门指导和监督,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体现科学发展的要管理委员会决定。,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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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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