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法规与规章,(二)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研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责任。,燃气安全事故的,旗县区、开发区一年之内发生起以上人员死亡,或者重,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不组织整改,大财产损失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时违反规定经营、运输、使用燃气和妨害燃气安全运行、安全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未予查处,在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到,第十一章附则,位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四)发现超出管理权限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管,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辖权的部门、单位移送或者通报的。,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五)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行为。,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中除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第四十七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造成燃气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负责人,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月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第一章总则,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一条为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旗、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行,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生产、生活使用,教育、公安、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不包括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有关部,沼气、秸秆气、甲醇油等醇基燃料。,用管道输送的统称管道燃气用气瓶灌装的统称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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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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