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学·,关联的制度方案,及其对抗力,容易造成对合法占有者的侵害,不利于,【物权法】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有学者认社会诚信的建立与意思自治的贯彻。我国民法典应在,为,二元财产权结构有必要在整体结构上予以保存。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础上,整合登记对抗与,但基于其内在理论冲突、外生中间权利”现象以及登记生效的二元化结构,重构处分合意十公示对,逻辑推演规则应用中的诸多矛盾,必须对现有物权债抗”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而明确交付占有在内部法律,权的僵硬区分标准予以改造。为此,有必要在现代权关系的物权变动效力,以及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的对抗,利话语语境下,以义务人的知晓”作为物权逻辑链力,交付占有可排除恶意登记者的物权取得。有学者,的新支撑,通过三个层次的默示外观反向推理方法重提出,我国《物权法》第条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新建立物权的判断标准,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交付与登记,关于事实物权理论,有学者认为,其正当性有两两种公示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为物权变动的生,个论据正当原因理论与动态物权理论,前者指物权效要件具有形成力,后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具有,取得须取决于一个正当原因,后者说明交易中的物权对抗力。对抗力的发生以物权的变动为前提,善意第,生成具有渐进性,承认存在一种新型的由习惯法创设三人的界定应当借鉴日本民法相关学说与判例。对于,的中间型权利。新型的转让型事实物权不需要满足法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应在交付的形成力与登记的对,定的公示要件,与传统法的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抗力的前提之下,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进行,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在理论层面可以通过对物权法定分析,原则的宽松解释和对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的限缩解释,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学者认为,以及不完全物权理论支撑与证立,法院判决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无须物权变动的,有学者系统分析了孳息,认为孳息应是由原物所公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包活民事判决和刑事,生之新物。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取得,当事人有约定判决,但主要是民事判决,且限于诉讼判决中的形成,的,应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归判决。在形成判决中,只有具有对世效力且包含物权,于原物所有权人。他人为原物产生孳息付出劳务或代变动内容的形成判决才能导致物权变动,具体包括分,价的,孳息所有权人应按照他人所付劳务或者代价给割共有物的判决、撤销合同的判决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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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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