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特征第一,债法为交易法。债法规范财产的移转,条既然在外部关系上采连带说,则基于内外一致切财产上的交易都是债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保护财,之理,自当在内部关系上亦采连带说。肯定混合共同产交易的功能。第二,债法多为任意法。债的具体内,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不仅对担保人有利,契合共同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商定,债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保分散风险的目的,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具有抽象的原则和严密,反之,若否定相互追偿权,不仅会成立不当得利,而的逻辑结构,能够树立完整和谐的规范体系。第四,且还会诱发道德风险。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性质有债法具有国际化的可能。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增多,别,应采价值比例分配说,依担保物价值与保证人所签订双边或多边经贸条约越来越多,显示了债法国际,负之责任比例确定追偿份额。,化的趋势,关于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有学者认为,需,关于自然债务,有学者提出自然债务既不属于民,以《物权法》第条第句为基点,结合其他规范法中的非债”,也不属于法外空间,其外延应从实,进行体系化安排。在确定租赁与抵押权的先后时,应定法和概念功能两角度界定,根据发生原因可分为法,根据不同情形,把租赁登记或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与普通债务相比,自然,点作为租赁的顺位标准,进而与抵押权登记的时点进债务的静态效力缺乏强制执行力,也欠缺私力救济,行对比,力动态效力上受履行障碍法规制的限度取决于第,学界对担保标的物流转和新出现的担保标的物进性给付义务的目的。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履行允诺在必,行全面考察。有学者提出,应将《物权法》第条要时受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在债之保全制度,第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物权法》第,不当得利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有学者指出,不,条第款本质上也是一种提前清偿、消灭抵押权当得利是最近十余年里两大法系投人智识最多的领域,作为移转登记前提的一挽子解决机制,只不过赋予了之一,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与理论研究中,不当得利最,第三人以涤除权。基于这种解释,该学者认为《物权薄弱亦最不受重视,这与法制先进国家形成鲜明对,法》第条规定了两种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则,并照。有学者指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直到世纪,不

【条目出处】: 2016中国法律年鉴 >>

债与合同法

【主编单位】: 中国法律年鉴委员会

【所需金币】: 2个 查看增加金币方法

【下载地址】: PDF下载


2016中国法律年鉴

QQ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