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经济法学·,公共性不仅与其制度目标和理论基础内在一致,也决正坚持内资与外资平等原则,不设负面清单”,定其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益等重要法律原则。据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同类国有企业肩负了不同的功,此,政府应在公私合作过程中担负起保障与监管能,具有不同的属性,特殊国有企业是市场调节无效,的产物,普通营利性国有企业却只有按照市场法则运,关于模式中的政府定位问题,有学者指出行才能实现经营目标,因此两者应不同的法律规则,在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之下,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垄断我国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的目标、职责进行分类,区,提供者,而在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之下,政府不再分为营利性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性国有企业、战略功,是公共物品的垄断提供者。模式下的政府应该能性国有企业,并以区分立法保障不同类国有企业实,转变角色,由公共物品的垄断提供者转变为合作者和现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分类评价,监管者。为此,当务之急应考虑制定专门的、综合性【土地流转和土地融资】有学者指出,我国集体,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为模式的顺利推土地所有权既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具有财产权,进扫清担保、仲裁、招投标等方面的法律障碍,规范利的资源收益性,这使得农村社会现实中公共职能与,和保障政府监管权力的行使,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经济职能界限不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存在一定混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制度,关于模式中公私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有学矛盾,我们应从认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并,指出,模式的本质在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进行相应权利安排,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制度设计者希冀通过利益共,通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证分析,有,享、风险共担,实现二者间的互助共赢。理性的学者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改革直面实践乱,法律制度设计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的制定、修改象,并已正式进入试点阶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以及权利配置的过程中注重公益因素的考量与嵌入市亟待立法回应,即构建初始设立、登记和颁证等制,同时,又应以投资回报率的合理确定、市场需求的适度,并对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法律瑕疵进行补正,消,度保证、价格机制的公平设置为主线对私益予以充分除其特殊性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的法律地位,保,的尊重与保护。,障集体和成员的规划参与权和村庄规划权政府只参,针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学者指与入市收益的二次分配,并维护集体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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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影响下的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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