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担保的提供与担保数额,人的适用范围,为此,要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从保全的制度目的出发,按照类型化的方法,对于法,判断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在类型化上应涵括实体法院决定是否责令提供担保及担保数额多少的裁量权予,上的利害关系与程序法上的利害关系,对于前者应采以适当的分配和规范,取更具包容性的广义解释,基于后者应当在我国引入,保全措施申请错误之认定,有学者认为民事保全,程序保障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也有学者认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形态上包括权利一义则,过错的判断应采用客观标准,以兼顾申请人与被,务型”、义务型”和权利型”三种。法院对于无独申请人的利益,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有学者,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申请要否准许的审查判断,首先基于诉讼保全措施的特质在于未审先定”,因此申,应当把为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的必要性作为根据或基请错误的界定不应当采用侵权行为说,而应当采用败,础,其次考虑有无可能一次性地解决各方之间已有或诉说。,潜在的纠纷,最后才权衡是否有助于查明案情。类,【诉讼保障制度】送达。有学者认为,民事送达,似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转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从送达主体、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等多方面着手进行,以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参与,公民代理。针对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在实践中权,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也有学者认为,电子,出现的违法公民代理现象,有学者主张在否定委托行送达制度的运作并无明晰的刚性规范指引,而且电子,为法律效力时,基于委托代理制度的功能及程序安定邮件的递送率尚不能达到无漏洞送达的程度。需要以,要求等多种因素考虑,应当肯定后续诉讼行为的效法律规范之优化弥补技术规则之不足。,力。为防止违法公民代理”发生,应对判断委托代,诉讼费用制度。有学者认为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理人资格至关重要的近亲属”标准予以明确化,并以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为指导,进行诉讼资源的,通过配套机制,促使相关人员配合法院完成对委托代再分配,理人资格的审查,【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律师强制代理。有学者主张对于当事人双方均非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为无主公益而特别设,公民且在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进行的一审案件和在定的担当人诉讼。只有在实体法上无主的公益,法律,最高法院进行的二审案件以及所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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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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