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和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质量控制标准与机制,住措施的公安机关基本采用非羁押化的执行方式,这,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有学者种方式不仅成本较低、实施难度较小,还具有较强的,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大部分被诉讼保障功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完善,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瓣护应以彻底消除羁押化倾向为目标,明确监视方式强制,人地位没有被认可,律师行使辩护权困难重重。司法性的权力限度,对权力主体和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并,惯性、对死刑数量过分敏感的神秘主义观、司法资源容忍较低比例的危险性结果的发生。,配置相对不足、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属性尚未得到全,关于速捕制度。有学者提出,逮捕本是诉讼保障,面的认可等等,是造成该程序中辩护权保障不足的原措施,并不具有侦查等功能。但是司法实践中,逮捕,因。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功能异化现象,明显背离立法对,司法部通过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逮捕目的的设定。应当说,侦查构造形成逮捕目的,中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方式,在死刑逮捕目的定位决定制度具体设计。欲解决逮捕制度存,复核程序中确立指定辩护、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的在的功能异化与目的背离问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具体权利和强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监督中对律师发首先,构建诉讼化”的侦查构造,维持惩罚犯罪与,表辩护意见的程序保障,切实加强该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实现速捕目的的回归其次,在,保障。,逮捕目的指引下,明确审查逮捕权的性质,形成司法,【强制措施】关于羁押必要性。有学者提出,羁化的逮捕审查机制最后,在理清刑事政策作用边界,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检察审查逻辑的延伸,其的前提下,以逮捕目的为标准重置逮捕要件。,并未在根本上改变以往缺乏司法审查的制度安排和,同时有学者提出,通过对市检察院审,一押到底”的司法实践,查逮捕工作的实证分析,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有学者提后市检察院逮捕率稍有降低,但效果有限。导致,出,鉴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其羁押率并不是越逮捕率降低的真正原因是刑罚条件的提高。逮捕制度,低越好,尤其是并不必然应当低于成年人案件的羁押立法与实践背离的主要原因在于逮捕制度供给不足和,率。未成年人羁押率”高的原因在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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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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