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漸勃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由于法律对民众生活全方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位的规制、调查”方式本身的局限及立法者对习惯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吸纳过程中的改造等原因,造成了民间规范的式微,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最终形成了国(国家法)进民(民间规范)退”的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大格局。通过对此现象的分析,学者认为在法典化成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为主流的今天,立法者必须注意调适国家法与民间习,有学者以讼费法规为切入点,对清末民初法制移,惯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或持久性,正在于植与实效进行了分析。晚清至民国初期,中国频繁移,能有选择地吸收拥有广泛民情基础且合乎时代需要的植日本、德国等国的法制,评估整体法制移植的效果,及其原因并非易事,近代讼费法规为考察此问题提供,【法制近代化研究】有学者从鸦片战争后建立的了良好视角。中国讼费法规与日本、德国的诉讼制度,外条约关系分析晚清法律的变化。条约规定与国内有明显渊源,但同时也有显著差异。自移植讼费法规,法规的相互转换,是法律变迁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后,中国立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当时财政困境,显著的半殖民地特征,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制建以及立法者自身利益动机,对法规作了相当的调整,设提供了借鉴。《大清律例》的些微修改,反映清政这种选择性立法”破坏了原初法制的一些重要原,府法律变革的滞后,以及条约关系对晚清法律的双重则,成为维护立法者利益的工具。讼费法规的这种中,影响。条约关系促使清政府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建国特色恰是当时整个中国法制移植的典型表现之,立较为完整的中外通行”近代法律体系,同时又存也是法制移植未能实现预期的法律救国或建立法治秩,在各种局限和弊端。,序等的重要原因之,有学者对大清刑律草案签注进行了考论。,有学者研究了近代律师公会制度的建立。为废弃,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研究《大清刑律》和礼法之领事裁判权”,晚清政府移植、模仿西方律师制度,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学者利用诸多历史文献,启动中国法律近代化。近代西方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对年之间中央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做业者、律师公会为非政府组织,近代中国在定性自由,了系统梳理,考证其文献来源、整理要点、上呈过程职业者与社会组织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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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近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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