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有学者考察了《唐律疏议》中的理”,对作为,【近代民主法律思想研究】民主法律思想对我国,唐代司法判决依据的理”的相关问题给予了分析。法律近代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民权,《唐律疏议》中的理”共出现次,除《捕亡》词在近代常被各阶层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使用。,外,涉及到了其余篇中的相关律文,共计条。年,学术界除了继续注重对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的,《唐律疏议》中的理”绝大多数出现在疏文部分,民主法律思想进行挖掘以外,也尝试梳理、归纳以往,理”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理由,在疏文中是通过学界在这一领域内的研究脉络,引述律、令、格、式来表达具体含义的。《唐律疏议》,有学者对近代民权”概念的相关学说进行了梳,中理”的表义结构、主要含义与法典结构均表明理,指出当代学者对近代的民权”概念頗多误读,以成文法的规定为价值判断依据是唐律立法的基本受限于其研究视角和源头误读,没有揭示民权”概,念的真正内涵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因此作者通,有学者运用统计学研究方法对我国宋代死刑控制过梳理民权”一词于清末进入汉语世界并成为常用,进行了量化研究。宋代刑不滥施,死无冤人”的死概念的历史过程,发现民权”这个概念在维新到革,刑执行方针是以唐代贞观年间两位数的死刑执行数目命的话语转换中,其内涵和价值取向有所变化。康有,为标准调控的。程序上需要奏裁的案件承担了宋代降为等人是在与纲常名教相对的话语场景中使用民,低死刑执行数量的重任。该学者认为人命至重的价值权”一词,主要针对三纲”,以普遍的个人自主性,观、对高额死刑数量的忧虑、死刑制度的微调,这三作为正当的观念。康派民权”的核心和根底是人,者在君臣的死刑制度对话中形成了不断互动。从而使人自主之权”,由此基点进一步向公领域延展,突破,宋代死刑执法这一行动中的法律能够不断在正义与怜了传统民本思想的局限,构筑出一个以民”为国家,悯、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被校准,避免了死刑制度权力本源的公共秩序新图谱。年到年间主,僵化和滥用。,张革命的民权”言说,其核心诉求大致没有脱离康,另外有些学者以特殊诉讼群体为视角开展了司法派民权”的范围。但在论证民权正当性时,由于集,文化的相关研究。有学者着眼于唐代刑事诉讼中女性体趋向西学等主客观原因,新一代的知识分子抛弃了,诉讼地位,对唐代刑事诉讼的运作情况进行了研究。康有为论证模式中的本土成分,转而用卢梭等西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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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主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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