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如果双方都为善意,则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发生有法价值取向为视角,讨论中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效婚姻的效力,对于这段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认定为共之反思与重构,提出应当坚持正义至上、保障安,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并参照离婚时夫妻全、自由优先、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指导方针,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如果一方为善意一方重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完善建议。有,为恶意,则只对善意方发生婚姻的效力,对悉意方则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应适用双重推,不发生。故对善意方而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定规则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常态下推定为,共同共有。如果双方都为恶意,则婚姻被宣告无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基于我国法定夫妻共同制为前提,效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关系,在此期间的二是推定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方,举债方若,所得的财产,实行按份共有,在分割时要考虑财产的不能证明债务为共同生活所产生,就推定其为欺诈,来源、双方所做贡献等因素。关于无效婚烟损害赔偿该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制度的构建,有学者建议一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对于夫妻姓名权,有学者认,使,应由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请求赔偿,若双方皆有过为应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错,则依过错相抵原则”处理二是损害赔偿的范双方也可确定一个共同的婚姻姓氏。”在夫妻同居和,围,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无效婚姻的精神帮助义务方面,有学者建议应当把夫妻同居义务规定,损害赔偿,一般应当以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他人精神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之一,即立法应以义务为本,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关于婚姻被宜告无效位,对于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可认定为遗弃行,或被撤销后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有学者认为,因婚为,构成离婚的原因。同时,还应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姻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造成无过错一方生活困难之免除事由。在配偶权和夫妻忠诚义务方面,有学者,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数认为,仍应继续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不是,额的扶养费或经济帮助,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在夫妻就业权方面,有学者,【夫妻关系制度】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婚姻认为,有必要继续坚持《婚姻法》第条的规定,家庭财产法的基本理念有学者认为,我国当代家庭法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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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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