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的挑战。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不法权限更加充实,享有完整的自治立法权、地方性法,同于国际社会的地方自治权,它除了自治之外还有规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立法的程序民主,受惠”性质,且没有从我国统一的国家权力系统中主体民主、活动民主和过程公开,为各族群众参与立,独立出来,不是一种排他性权力。现阶段自治权重在法提供了制度保障立法评估制度、备案审查制度能,受惠,自治”弱之。有学者从法的维度、价值维度、进一步确保自治立法质量。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经,权利权力维度、公民治理维度这四个维度对民族区济法制一体化、民族地区部门经济立法、特殊领域经,域自治主体进行分析,阐释了由政治主体为中心逐步济立法等问题是未来民族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有学者,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主体等多中心自治主体的认为,新《立法法》回应了城镇化进程中散居流动少,变过程。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世界多数民族群体不断扩大的现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民族国家具有引领意义,涵括了以下重要理念族格与传承所面临的困难。有学者认为,由于《立法法》,平等理论下对民族权利的积极承认和预先的制度安的修订,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排正义和公正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多元文化权权但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利基于人权保障的区域自治在宪政制度下构建共划分仍不明确,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新获得的地方性法,同的政治认同。民族问题不能去政治化”,必须坚规制定权还对自治州人大的自治立法权构成一定威,持建设社会主义族际政治文明,进一步发挥政治优胁。有学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势。有学者认为,作为国家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法自治机关的问题尚存争议,其焦点是《宪法》第,律保障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最有条件成为条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泛指人大及常委,项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成为恪守宪法的问题《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广义和狭,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典范。有学义之分,但在《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的语,者从资源系统理论出发,从基础性资源、运行性资源境下却只能采狭义理解因此,自治州人大制定地方,和保障性资源三个层次,对民族区域自洽的实践运作性法规的权力经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条第款,中的官方主导型、民间参与型及官方与民间协作型三自动获得,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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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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