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划分可以模棱两可,不仅如分也因为国防行政本身具有准军事的属性,解放军,此,共同领导”体制还忽视了对政府国防行政职权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军队办国防”的传统,行政机,的落实,强化了国防行政职能向军事机关的转移,造关则缺乏介入涉军事务的经验和积极性同时还与政,成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背离,以及实践中政府国防行政府中缺乏专门行使国防行政权的组织机构有关,应当,职能的弱化。有学者认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武装通过国防组织体制改革予以矫正。因此,回归宪法体,力量是一种共同领导”关系理由其实是不成立的。制,建立健全国防行政组织机构,实现国防行政由军,以《国防法》中的概念来解释《宪法》上的概念,本事机关向文职政府回归,是现代法治国家从外部加强,身可能存在重大的逻辑缺陷,即《国防法》作为下位和支持武装力量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防体制,法,是否准确理解并贯彻了《宪法》的精神,在国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避免先法和法律解释上的误读,院与中央军委的权力划分上,便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误判,使中国国防和军事体制改革有着更清晰的宪法,洞。从我国国防军事权力的运作现实情况看,共根据,有的学者建议一是在《宪法》中将国务院的,同领导武装力量”的解释也不符合实践,除了武警、国防职权明确为国防行政职权,实现国防”概念的,民兵和预备役,国务院并没有领导和指挥军队的同一性、显明性和确定性,避免造成对国务院和中央,权力,军委国防军事权力划分的误解和立法混乱同时在,有学者指出,实践中,通过对国务院发布的政府《宪法》上科学配置国家中央军委的职权类型和范围,工作报告和国防白皮书的分析,又会发现国务院在名防止出现军政军令权力分配上的模糊或交叉冲突,以,义上出现越位承载军事主体职权的现象。这种实质上获得更为清晰的国防军事权力的配置结构。二是从,与名义上两个主体之间的相互越位,进一步凸显出国《国防法》上对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的职能,防军事权力运作上的混淆。《宪法》规定国及領导体制进行清晰界定,避免其作为武装力量产生,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所以当时国务院向全共同领导”的权力冲突,消除体制毛剌”,并在武,国人大报告军队工作并不违宪。《宪法》重装力量内部需求与平民社会外部支持之间,建立权责,新划分权力后,军队建设作为武装力量建设的核心内分明、稳定有效的法治化协调机制。第三,按照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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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体系内部结构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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