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十一部分案例选编,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请复议中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争议焦点问题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院再做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需要裁定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同效力争议问题。,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交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条、第条的规定,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第五条也规定在受,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李鹏裕的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问题。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条可以查明,李鹏裕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李鹏裕列为申请,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权受让人李跷玲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李晓玲要求,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继续执行的,福建高院应以李晓玲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是权利受让人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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