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十一部分案例选编,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月日发布),关键词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工作过失,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裁判要点,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在关联关系,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月日作出,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工,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立兴摔伤事故为工伤事,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故。孙立兴不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第十六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案情原告孙立兴诉称其在工作时间、工,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月日作出一中行初字第号行政判,例》规定的情形。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决一、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号《工,以下简称园区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伤认定决定书》二、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撒销园区劳动局所作的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园区劳动局提起上诉,《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园区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月日作出,认定行为,津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被告园区劳动局辨称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维持原判,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业务员孙立兴因公外出期,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园,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区劳动局依法具有本案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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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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