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月日),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形,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事故主要责任的,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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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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