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目包含内容: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_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出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第十七条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第十六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第十八条本解释自月日起施行,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月日),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迫缴等,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二)终止侦查、撒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销案件的,(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

下载条目数据

提示:一个条目2个金币,同一格式文件重复下载不扣费。

如何通过分享网站增加金币

下载整本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