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四部分,司法解释选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月日),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定,对已经损害杜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案件。,条规定的社会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料,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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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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