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宜誓,必须准确、完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庄重地宜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待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容的法定餐言,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三)宣餐人拒绝宜餐,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宜誓,也属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拒绝宜誓,所作宜餐无效,宜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列相应公职的资格,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四)宜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监誓人负有确保宜餐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宜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宜,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誓,应确定为无效宜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宜暂,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餐”,具有以下含义,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宜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宣餐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宜誓或者拒绝宜餐,不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宜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守法定餐言。宜誓人作虚假宣餐或者在宜誓餐之后从事,违反餐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宜暂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现予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至,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组织,年规划顺利实施,法治宜传教育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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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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