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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条目包含内容:2017年中国法律年鉴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污染物,染当量值(千克乙醛甲醇酚类沥青烟苯胺类硝基苯丙烯腈,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宜誓,必须准确、完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庄重地宜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待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容的法定餐言,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三)宣餐人拒绝宜餐,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宜誓,也属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拒绝宜誓,所作宜餐无效,宜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列相应公职的资格,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四)宜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监誓人负有确保宜餐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宜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宜,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誓,应确定为无效宜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宜暂,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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