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四部分司法解释选载,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迫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一百条的规定办理,告,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提起诉讼的除外,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迫加被申请人为,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月日),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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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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