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必遗份、特留份继承人可以请求对受遗赠人或遗嘱继的债务(六)普通债务(七)遗赠扶养协议之债,承人的遗产数额进行扣减,(八)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之人的酌给遗产之,关于生前赠与的撒销。有学者认为,继承开始前债(九)特留份之债(如果我国继法增设了特留,年内,因遗嘱人的赠与行为导致必遗份、特留份遗份制度)(十)遗赠之债。对于上述同一顺序的债,产不足的,必遗份、特留份继承人可以在不足限度内务,应当按比例进行清偿,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但以对遗嘱继承或遗赠扣,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有学者认为,应同时,减后,仍不足为前提。对遗嘱人于继承开始前二年内建立有条件的有限清偿责任与强制无限清偿责任两种,所为不合理低价的买卖行为,以相对人恶意为限,可制度,前者规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应当制定忠实的,行使此项权利,遗产清单,以遗产清单载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遗产处理制度】关于继承的通知与公告与遗产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后者规定如果继承人有隐匿,清单的制作。有学者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转移遗产或伪造债务的,应承担清偿全部遗产债务的,或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已知的继承人和债权人并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催告未知的继承人和债权,关于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有学者认为,应当先,人,公告期不得少于三个月。有学者认为,遗产管理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如果有分割的必要且继承人为,人应当在就任后六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遗产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除外,如在遗产债务清偿前,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有学者认为,遗产债分割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就应承担连带清,务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合理的丧葬费用(二)偿责任,遗产管理费或遗嘱执行费等继承费用(三)被继承,关于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应当,人生前欠缴的税款(四)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有规定遗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撤销权,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履行了扶养义务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知道撤销事由,的,与第(四)项债务处于同一顺位。被继承人的遗的,自撤销权事由发生时起五年内行使,行使此权利,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务的,在遗产债务清偿前,应当的时间限制与合同法上债的保全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一,为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致。,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学者认为,遗产债务按,关于继承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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