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模式的原理,形成关于诉讼行为、诉讼标的等中层概外协议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突破实际联系原则”,念的通说。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方的羁束,引入和补阙公共政策”及弱者保护原,向应当将重心从权利保障转向以权力制约为中心。,则”的规定,关于虚假诉讼。有学者认为,按侵害的法益以及,【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关于诉讼实施权,有学,当事人间是否存有通谋,可将虚假诉讼划分为四种类者认为,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的首要任务是赋予第,型,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合谋型虚假诉讼和恶意三人以诉讼实施权,其次是协调固有诉讼实施权与新,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的制裁措施作了规定。有学设诉讼实施权以及复数新设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者认为,应当允许受害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民事,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学者认为,我国无,侵权之诉,赔偿受害人因为虚假诉讼所遭受的实际损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在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失,有学者认为,规制虚假诉讼一方面应当处理好刑时,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事与民事程序的协调,另一方面应当从民事诉讼角度,关于当事人恒定原则。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抓住虚假诉讼客观存在的关键点,明确虚假诉讼的构在诉讼中转让争议标的物,在诉讼标的是物权请求权,成要件,对虚假诉讼的有效规则进行利益衡量,充分的情况下应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除受让人善意取得,用审理前的准备程序。有学者认为,应根据虚假诉之外,生效判决效力及于受让人。有学者认为,应当,讼侵犯的不同客体,区分虚假诉讼行为的不同种类,对当事人恒定原则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适用不同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关于追加当事人,有学者认为,应当运用大陆法,关于既判力理论。有学者认为,应当认可既判力系的民诉理论重构我国的追加当事人制度,将追加当,相对性原则,并在作用范围方面予以相对性把握。有事人的启动程序要件化,并用严密的追加程序来确保,学者认为,应限缩判决效力的扩张。有学者认为,既制度的正常运转,判力时间范围在制度适用形态方面并不具有一般化适,【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关于证据属性。有学者,用的意义,而应当限定在特定的情形中。有学者认认为,我国证据属性理论有其内在的逻辑缺陷,且无,为,在承认支付令既判力的同时亦对督促程序的适法将证据与诉讼程序结合起来,容易产生前后矛盾的,用、发生既判力的程序要件以及既判力的范围等作出后果。应当从
【条目出处】: 2017中国法律年鉴 >>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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