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认为,应当构建专家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系统化机疑”的证明标准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制,实现专家参与诉讼的各种类型的衔接与整合,力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促法官与专家之间的协同与制约,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有学者认为,应,关于证人、鉴定人。有学者认为,应当注意审查当将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性证明标准界定为明确且有,证人的主体资格、证人的品行及能力等主观因素、证说服力的明显优势标准。有学者认为,在再审申请的,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证人审查阶段,申请人所主张的事由无需满足高度盖然,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性”的证明标准,只要其提出的理由和根据可以让法,斥立法应在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性质的基院认定再审事由有较大可能成立,即可启动再审,础上,采用列举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出,【临时性救济与诉讼保障机制】关于诉前行为保,庭费用的补偿范围,统一并明晰证人、鉴定人的补偿全。有学者认为,只有建立多维度的诉权体系和证明,标准。有学者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由鉴定人在标准的三层结构并坚持诉前行为保全的疏明标准,才,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的合理期限内,直接请求受诉法能从根本上解决申请难”,院给付。有学者认为,单位证明制度的法理基础应转,关于行为保全。有学者认为,在理论上对行为保,换为言辞原则的变通、自由证明、证据自由以及当事全进行类型化建设,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不作为行为,保全,采取不同的行为保全措施,统一实体法与程序,于电子数据。有学者认为,应当建构电子数据证法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不一的状况在具体程序,据庭前准备的基本程序与规则体系。有学者认为,应当上,加强对适用条件的实质性审查,区分诉前与诉讼,明确经公证的以及经专业人员证言证明的电子数据证明不作为行为保全,釆取混合式审理模式,在行为保全,力强于一般电子数据,且有必要对电子数据与现实空间制度的类型化与体系化的基础上完善执行与救济程,的关联性、电子数据技术的可靠性加以辅助证明。有学序,者主张,环境在线监测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记载手工监,关于拘传。有学者认为,民事拘传制度应当还原,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属于书证。前者的证据能力取决其限制性地适用于特定被告之规定,并将拘传扩大适,于监测设备的有效性和数据传输的有效性,后者的证据用于必须到庭的证
【条目出处】: 2017中国法律年鉴 >>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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