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约到最终达成国际公约其次,在制度设计的层面,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域外电子送达的有限适用逐渐扩大到普遍适用,并,有学者认为,由于两大法系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细化相关规则,制度的不同认识,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一直以,有学者认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中,中东欧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共秩序的抵制,其背后既有对,国家占了个,研究中国与欧盟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判决私法属性的质疑,更有来自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问题对于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冲突。但晚近以来,随着各国民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偿制度的纳入,以及损害赔偿法中对补偿性原则的放,面,我国目前既有立法规定,也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松,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开始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有,的规定。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与欧盟国家互相承认限认可。当然,为了防范高额惩罚性赔偿对内国法制,与执行对方判决的案例并不多见。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冲击,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数额仍不得违背承认,实务中主要存在条约规定过于严格、互惠问题、正当地国家实体法上的比例原则。有鉴于此,未来我国的,程序问题及管辖权问题等。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涉外司法实践应当充分顺应这种有限度承认与执行外,下,要推动我国与欧盟间判决的自由流动,我们应该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趋势,具体应以我国国内惩罚性,从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对我国法律制度及实务进行完赔偿规则的变动为导向,并将其贯穿于外国惩罚性赔,善。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明确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偿判决的识别、适用范围以及数额限制三大方面,管辖权规定,灵活规定正当程序要求的条款。对一些有学者认为,在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研,存在轻微正当程序瑕疵的外国法院判决,采取灵活的究角度之下,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做法,以积极主动的互惠去获取与他国之间在民商事并不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应依据什么,司法合作方面的共赢。在司法方面,我国应该对互惠标准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始终,原则采取反向互惠的做法,也就是首先就认为双方之是个问题,明确的定义及审查标准的现实情况,间存在互惠,并因此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只有下,我国法院应更加注重分析在个案中适用社会公共,在以后该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时,我利益的商事仲裁语境,重点关注一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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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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