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国法制史学·,技术高超的集中反映。《唐律》中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近代科技知识远播中国,加强了中外文化交流,促进,制度均运用了该技术,前者意味着对犯罪成立附加了了实学的兴起。明朝覆亡后,复社中的士大夫们思考,特别条件,后者体现在为审判官量刑提供了确立依明亡教训和设计匡时救世方案时,也表达了他们的法,律观,形成了实学主宰下的经世致用的法文化。就法,有学者认为,五代到南宋,文学”的判文逐渐律观而言,他们反对传统的人治,提倡法治,在任法,为吏事”的判文所取代。与唐代判文相比较,宋代与任吏的关系上坚持二者并重。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判文的法律论证更详备,义理阐述更悠长,教化无处一姓之法,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整个封建法制,不在。不过,在文体、功能和风格发生巨大转变的同,有学者认为,《大清律例》中有一些条款,属于,时,唐宋判文坚持情理、法理、礼俗相结合的法律不易被执行却始终存在的宣示性条款”,它们或者,观,坚持尚宽仁、贵民心、遵法制、重礼等的秩序是因为时移事异失去了实用性,或者是因为自创立之,观,以及坚持合于事义”的司法观三方面则是一脉初立法者即未指望其能严格适用。而这些绝非立法者,泪承的,罔顾社会现实,其背后体现着更深层次的立法主旨,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法制文明史上,两宋不仅立,有学者认为,清代高度重视命案的处理,并通过,法详备,司法井然,而且在宋人诗词酬酢中,也浸润自动覆转、秋审等予以保证,但是私和却广泛存在。,着深厚的法观念和法文化。其诗文中每每出现关于法究其原因,与王朝州县官员权力的外溢有关。在清代,的讨论和评判,有不少言论直指现实,切中肯綮,发的官僚体制下,州县官等基层官员不可能真正地掌控,散出耀眼的思想光芒,全局,其权力的一部分要被胥吏、乡保、宗族、乡绅,有学者认为,根据在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等分享,权力的运作态势决定了法律实践与表达的背,和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离,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有学者认为,刑案资料作为司法文献,不仅为法,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律史的研究提供材料,对社会生活史的研究也有着重,渊源是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宋朝法律形式的特大价值。以乞丐为例,作为边缘性的社会群体,正史,点是繁多而有分工。宋朝法律形式的繁杂导致中后期中的记载很少,通过清代刑案资料中乞丐案件的案情,事类”立法的兴起,最终
【条目出处】: 2017中国法律年鉴 >>
明清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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