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九部分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置于父母子女关系”之后单列一章,护,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称为监护和保,关于收养的类型。有学者提出,当今国际收养立并将其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二种类型。就成年人监,法呈现出以完全收养为主、不完全收养为输的立法趋制度而言,应将成年人监护更名为成年人保护,势,建议我国增补不完全收养制度,采取以完全收养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二种类型,并根据被保护人意思,为主、不完全收养为辅的模式,将收养成年人设定为能力的不同,对保护措施加以细化,设置成年人的,不完全收养,但被收养的成年人在对养父母照料的同监护、保佐及辅助”三个层次的措施,时亦不能借此恶意逃避对亲身父母的赡养扶助,关于监护制度通则性规定。有学者提出,应在中,关于收养的条件。有学者提出,我国《收养法》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中设专节规定监护的通则性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严,建议对此修改一是不完全收养的其具体位置可沿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体例,被,被收养人为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成置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其具,年人可以为被收养人三是适当放宽收养人无子女和体内容可包括监护设立的原因、监护的类型、亲属监,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监督人及其,关于收养的程序。有学者提出,应进一步加强收职责、监护的拒绝、变更、撤销与终止(其仅为授权,养的审查监督制度,规定当事人和收养登记机关在收性规范,具体法定情形的规定则由未成年人监护制,养登记中的法律责任,完善对违法收养的法律规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分别规定),对于是否应当规定试养期,有学者认为,应当规定合,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学者提出,未成年人,理期限的试养期,如个月,或者年,以有助于收监护应分为意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与法定的未成年人监,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相互适应,便于被收养人更好地护两种类型。就意定的监护而言,其应优先于法定监,融入收养家庭。有学者认为,试养期的具体操作中会护适用,应补充规定遗嘱指定监护,并完善委托监,引发许多问题,如解除收养可能会对双方特别是未成护就法定监护而言,应将监护界定为父母外的第,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不应规定试养期,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监护,并根据未成年人的意思能,【监护制度】关于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对于未力的不同,将监护分为监护与保护二个层级的捐,成年人监护的立法理念,有学者提出,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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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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