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刑法学·,刑事立法结构体例不系统、概念界定不清晰、规制范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围不严密、罪刑设置有遗漏等问题比较突出。未来应,【信息犯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论,当调整刑法结构体例、完善罪刑设置,通过专节对恐者认为,应将识别说和概括列举说结合起来对个人信,怖活动犯罪进行规定同时,在涉恐”财产处置和息进行定义,即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性别、家庭,恐怖组织、人员认定方面,注重反恐刑事立法与行政地址、身份证号码、教育信息、医疗资料、财务状况,法之间的衔接,综合运用行政性查控与司法性查等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在司法实,控、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等手段。有学者认为,《刑践中,关于情节严重”,应当从信息的内容、非法,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具有法益保护获利或者非法销售金额、信息数量、行为性质、危害,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结果、犯罪次数、犯罪主体规模、行为人主观心态,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行为动机是否卑鄙等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因素综合,把握。有学者认为,解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网络犯罪】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宏观问题。有严重”标准模糊的问题,不宜通过立法的方式破坏法,学者认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分而治之”律的稳定性,而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是网络时代下最为妥适的刑法理念,对网络犯罪一律应该构建以数量较大”为核心,以违法所得数额,从严、从重、从早打击的观念似有不妥,应予纠正。较大”、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论者认为,在言论型犯罪的构造中,应将客观真实恶劣社会影响”为补充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量评,和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作为违法阻却事价标准,同时对于信息的条”与组”做好衔接,由基于网络媒介的科技特点与社会属性,网络服务构建相对科学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定量标准。,提供者只具备中立义务,对之不应简单地以共犯理论,关于其他信息相关犯罪问题。有学者认为,编,或不作为犯罪理论入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限于虚假恐怖信,家利益”等入罪基准的理解应限于现实物理的秩序混息”,无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犯罪。我国应当对编造,乱,对轻微言论犯罪不应轻易适用有期徒刑的刑罚。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修正,扩大其适用范,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具体问题。有论者认为,我围,从仅制
【条目出处】: 2017中国法律年鉴 >>
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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