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十一部分,案例选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二批、第十三批,第十四批和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爽会讨论通过月日发布),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款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法院经审理查明月日,温州银行,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高保字号、号的最高额保证,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司在月日至月日期间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生的余额不超过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基本案情原告渐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年月日,温州银行与岑建锋、三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塑模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温银高保字,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号、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岑建锋、三好,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塑模公司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月日至,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月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万元,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年月日,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签署了编号为温银企贷字号借款合,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同,约定温州银行向创菱电器公司发放贷款万,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元,到期日为月日,并列明担保合同,带保证责任,编号分别为温银高保字号、,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号。货款发放后,创菱电器公司于月日,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归还了借款本金万元,婷微电子公司于,月日、月日、月日先后支付了贷款,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利息元、元、元。截至,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月日,创菱电器公司尚欠借款本金,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
【条目出处】: 2017中国法律年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二批、第十三批、第十四批和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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