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十一部分案例选编,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月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清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偿债务法律效力审查,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公,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元,待办理完毕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汤,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和、逾期利率,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计算,并计算复利。,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裁判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月日作出新民一初字第号民,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事判决,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彩,为已付购房款,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元二、彦海公,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律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元三、驳回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基本案情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内一次性付清,宣判后,彦海公司以双方之间买卖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应于同系借款合同的担保,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月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款金额包含高利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止,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月日作出民一终字第号民,一、彦海公司向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支付事判决一、撤销
【条目出处】: 2017中国法律年鉴 >>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编单位】: 中国法律年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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