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第十一部分案例选编,年月日作出皖民一终字第号民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年月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月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权,因此,通州建总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月日。安徽天宇公司认为通州建总公,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六个,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月,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涉案建设,(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洪平、胡小恒、台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月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保险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条第项,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违约行为,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分包施工”。通用条,裁判要点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款”第条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费用”发包人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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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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