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对于数,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万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万元未遂,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依据既遂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与此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致。王新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院经审理于月日作出一中刑终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字第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新明撤回上诉,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维持原判。,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新明以非法占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分,定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评价未遂万元的犯进而确定基准刑,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本案中,王新明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规定,考虑王新明合同诈骗既遂万元,未遂万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北京市的具体执行标准,元但可对该部分减轻处罚,王新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因素,原判量遂部分为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议,故应予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万元对应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法定刑幅度相同,因此,以合同诈骗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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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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