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年延安统计年鉴,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月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月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行使综合统计职能。,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机构指导。,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对模范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处理及统计分析水平,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体系。,第六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具备专业资格的统计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考核,取得《统计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调动按有关,规定执行。统计人员调离时,应当及时补充,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有关人员伪造、篡改不得打击报复拒绝、抵制其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自行修改、强令或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条目出处】: 2017延安统计年鉴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主编单位】: 延安统计年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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