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月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设,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综,年月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的统,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规和本条例在本部门的实施,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企业事业,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中配备专(兼)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在(镇)、街道统计人员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省外、国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构或者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府统计机构的指导。,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指导。,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査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第六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和本条例的实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员从业资格证书,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协调本乡,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动,(镇)、街道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规定执行,并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办理手续。,责统计工作,第八条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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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主编单位】: 景德镇统计年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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