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月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负责统计工作。,年月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和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査统计法律、行,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政法规和本条例在本部门的实,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企业事,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构中配备专(兼)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本单位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商户,以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其在省外、国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镇)、街道统计人员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调査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构或者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统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构的指导。,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照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协调本乡的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镇)、街道的统计工作。,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动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条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办理或者来源
【条目出处】: 2017景德镇统计年鉴 >>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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