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国民经济核算,简要说明,一、本篇资料主要包括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度数据,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二、本年鉴所列分县市区的数据来自各县、市、区统计局地区生产总值,年报资料。其中,市中区与任城区合并后中任城区根据最新区划核算,数据。,三、本篇资料中第一产业增加值数据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以前第二产业包括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两个行业,以后核算年报时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三个大类调入第,三产业。,编辑单位国民经济核算科,编辑校对高冲曹慧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第二十八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十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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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按县市区和专业分“四上”企业个数
【主编单位】: 济宁统计年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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