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包含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月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六条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贵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纂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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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主编单位】: 宜宾统计年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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